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南方人事网 首页 政策资讯 查看内容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2-22 11:06| 发布者: John| 评论: 0

摘要: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政策解读《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等进行规范,同时也是人社行政部门落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重 ...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等进行规范,同时也是人社行政部门落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重要法规依据。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原《办法》自2013年7月印发实施。印发实施至今,上位法、上级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015〕第24号)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5〕第24号)等)均已重新修订,《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进一步完善补充。同时,2017年9月25日印发实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提出了“完善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流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以及相关新的工作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了《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第9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29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48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审批等三项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0703号)分别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范围作了规定。

  (二)第五条明确了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明确了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和就业登记的时限;以及明确了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范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登记备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时限作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第六条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四)第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方式。

  (五)第八条明确了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经办机构和办结时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打造全省一窗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7〕60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一窗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穗人社办发〔2017〕4号)对就业登记可通过网上办理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就业登记服务管理规范》(GB/T33532-2017)第4.2.2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作了规定。

  (六)第九条明确了在前台办理就业登记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办结时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四条对就业登记的经办机构作了规定。《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明确将“gz1131006就业登记”直接下放至各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就业登记服务管理规范》(GB/T33532-2017)第4.2.2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息,并主动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反馈就业登记办理结果。”

  (七)第十条是关于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和撤销就业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第十一条是明确了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范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九)第十二条明确了失业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十)第十三条明确了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方式。

  (十一)第十四条明确了网上办理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经办机构和办结时限。

  (十二)第十五条明确了在前台办理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经办机构和办结时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明确将“gz1131005失业登记”直接下放至各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十三)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明确了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六十四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十四)第十七条是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续期的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五)第十八条是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失业登记摸查工作,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

  (十六)第十九条明确了《就业创业证》的用途、《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以及申领纸质版《就业创业证》的范围、业务流程及办结时限。《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途作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网上办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2号)第四条规定“电子证照同等效力原则。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明确“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十七)第二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打印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的方法。

  (十八)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变更劳动者基本信息的业务流程。

  (十九)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变更用人单位信息的业务流程。

  (二十)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的定义,以及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十一)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的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的规定。

  (二十二)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5号)明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依据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二十三)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业务的代办规定。

  (二十四)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台港澳人员的特殊规定。

  (二十五)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本办法有效期的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名词解释

  (一)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从事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合法社会经济活动。

  (二)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处于未获得或失去合法报酬工作岗位的状态。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四、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可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已在广州市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并申领营业执照的企业;

  (2)已申领法人登记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3)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5)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应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就业登记。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天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应先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用人单位须携带《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2.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包括招用劳动者、续用劳动者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包括招用劳动者、续用劳动者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2)用人单位须携带《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用人单位)》电子版及纸质版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30天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办结时限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以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就业登记网办业务应在就业登记网上申请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经办机构

  1.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就业登记网办业务由用人单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五、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满半年(需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且当前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办理失业登记。

  (二)业务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除外),并按下列情形持相应的其他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1)学校毕(肄、结)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持毕(肄、结)业证书原件;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裁决结果法律文书原件;

  (3)军人退出现役的,持有效证件原件;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持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可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全流程办理失业登记,登录网办系统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上传业务资料的电子文档。

  (2)失业人员可持相关业务资料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 失业登记续期。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失业人员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理,或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前往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续期。对未及时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注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或个人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

  (2)已从事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

  (4)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结时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前台或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续期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

  (四)经办机构

  1. 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失业人员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网办业务由失业人员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2.残疾失业人员可选择到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可选择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失业登记续期。前台或网上办理失业登记续期业务由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或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

  1.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户籍、民族、常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需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2.劳动者的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和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并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3.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提交《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结时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当即时办结。

  (四)经办机构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实行全城通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办理。

  七、《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扩大就业登记覆盖范围。将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招用劳动者的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二)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细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明确、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申办资料,明确业务经办机构、办结时限等。

  (四)细化《就业创业证》的管理条款,新增《就业创业》电子证照应用的描述,明确《就业创业证》实行电子证照制度,《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

  (五)明确和细化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变更流程。

  (六)新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档案的存放和保管等有关条款,明确业务资料的存储方式和保管期限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