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登记材料 (1)《广州市2020年户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原件。 备注:需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 军人复员退役证明、烈士遗属证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 (7)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以上(2)~ (7)项资料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二、资格复核材料 (1)《广州市2020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及所需资料: 1)《复核表》原件: 备注:需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 2)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薄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供核对;高异的提供高婚证(含高婚协议书)或有效高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含增城、从化)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的免交);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户籍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户籍地与居住地住房证明。 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待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待困职工家庭,提供有效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 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9)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高退休或高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若此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供核对,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其他证明材料。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 (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 1)《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备注:需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 2)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对象身份证供核对: 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薄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资格复核前12个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①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高退休金的,还应当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 ②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④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⑤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⑥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5)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本市(含增城、从化)自有产权住房外的住宅,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系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