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1、家庭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个人申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备注:1.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2.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注: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