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 备注: (1)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2)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4)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5)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6)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二、城乡居民:
新政策不设第8档;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自己缴纳集体部分费用,并享受政府资助。 备注:55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按其首次申领养老金的年龄选择不同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选择最少年限参保缴费参考表(以第七档130元/月为例、待遇水平取整数):单位:元/月
备注:该类人员应从2012年8月起参保,至60周岁时缴足应缴年限、或缴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否则在60周岁时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继续缴费,延期申领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