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四、办理地址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