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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011-5-22 01:57| 发布者: 人事顾问-杨| 评论: 0

摘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发13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 ...
军队转业干部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s://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一份;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五、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
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s://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城镇退役士兵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七、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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