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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2011-5-22 01:57| 发布者: 人事顾问-杨| 评论: 0

摘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发13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 ...

十三、安置国家鼓励安置人群就业的企业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
3、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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