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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3-6-30 17:02| 发布者: 管理员| 评论: 0

摘要: 各分局: 现将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比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 ...

各分局:
    现将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比[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粤教毕[2003]7号

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目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二、2001年以前(含2001年)招生,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其户口迁移可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办理。即学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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