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挂靠办理对象
根据穗人法1998]16号文第四条规定,档案挂靠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1、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电大、夜大、业大、职大、函大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3、户口、粮油、人事关系在外地、借调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因私出国、自费留学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 5、未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 6、非国有企业和境外、外地驻穗代表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聘请单位及主管部门不能接收其人事行政关系的,可挂靠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除此之外,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有人事权单位合同制员工或单位不解决档案户口人员也可以办理;辞职人员可办理复职后挂靠,待业人员也可办理档案挂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