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