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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用人机制的转换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业务,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用人”和“管人”分离的一种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对象
凡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部分人员或全员人事代理。
1.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人员;
2.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私营企业及其人员;
3.会计、审计、法律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
4.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5.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6.自费出国留学、离岗求学深造的人员;
7.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8.应聘到外省市及进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9.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单位及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
1.为委托单位、个人提供人事关系挂靠、人事档案管理;
2.办理应届毕业生入户广州接收及人才调动;
3.负责接转委托代理个人的人事关系手续,在委托代理期间,按规定保留干部身份、计算工龄,对符合聘干条件的工人身份的委托代理人员申报聘干手续;
4. 代办社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代办住房公积金;
5. 代办评审、报考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 研究生、留学回国人员接收手续;
7. 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毕业生转正定级;
8.出国(境)政审及申办因私普通护照、公务护照;
9.为在市区无入户地址的委托代理个人挂靠户粮关系。
10.负责管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
11.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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