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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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按月申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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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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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 96 号)
3、《关于转发广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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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职工符合以下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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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携带有关材料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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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复印件;
3、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面);
4、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7、已审核早期离开国有企业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 及复印件;
8、已办理趸缴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9、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10、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或者邮政储蓄(选择邮政储蓄发放养老金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或“个人对账本”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均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11、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说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与变更后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本人第九点银行资料,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面)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或“个人对账本”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均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领取退休前死亡待遇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报告书》、《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4、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六、待遇补退
参保人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经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需要对参保人进行临时性的待遇补发、退发,应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或有单位加具意见的个人报告;
2、有关劳动保障部门的批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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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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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办理方式 |
受理部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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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2011年5月该项业务已下沉给区,市社保中心不直接受理此项业务,单位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公地址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楼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三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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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由于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对外办公时间是按各区(县级市)人社局的时间来确定的,所以存在差异,因此改为“以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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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转递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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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内办妥;特殊情况,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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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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