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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大学生“村官”在农村沉下去、待得住,不但有“为”还要有“位”,北京为大学生村官参选村委打开大门,对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作出修订,提出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只要在本村工作满一年,自己有意愿并提出申请的,就有可能参选村委。
新规定为村官拓宽发展空间
在近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简称《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范围。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3种情形之外,结合北京实际,增加了原为本村农业户籍,现转为本村非农业户籍,但仍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且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为给大学生村官参选提供途径,特别增加了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而现行规定是,必须户口在本村或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才有资格参选村委。
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规定是为村官拓宽发展空间、鼓励村官留村工作的探索。在上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就有在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参选成为村委会成员的例子,这次随着法律的进一步放开,相信会有更多优秀的大学生村官通过参选走上新农村建设的基层领导岗位。
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罢免村委会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健全了村委会成员罢免、辞职和补选的有关程序。在罢免程序方面,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按照规定,罢免要求和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村委会应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对于村委会逾期不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情况,北京增加了上级政府的督促程序,经督促仍不召集的,乡镇政府可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为防止频繁启动罢免,北京规定罢免未获通过的,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可不再核查处理。 (记者 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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