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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五年 异地就医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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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1: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广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学习期间就医可以报销。同时,《条例》将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5年,达到15年。

探亲旅游看急诊可报销

据悉,《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异地就医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在异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条例》还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缴15年享退休待遇

《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例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将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参保新人,需累计缴满15年,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缴费年限同步。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医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

冒用医保卡罚款5倍以下

在明确参保人享受待遇的同时,《条例》同时明确了对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规定,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处以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卖日用品禁刷医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转院;分解住院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按参保人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行为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均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反馈渠道】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今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向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s://www.gzlo.gov.cn/),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4.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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