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待遇补退的通知
各相关参保单位: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由于核定办法调整以及业务系统错误的原因,部分单位的“生育津贴”和“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核发金额出现了错误。具体情况如下: 1、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办法的调整(前后经历两次调整) A、第一次调整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发生育保险待遇有关基数问题的复函》(穗人社函〔2010〕1522号)的要求,我中心对原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办法进行了调整,即对于办理时间在2010年11月1日以后的生育待遇申领,“生育津贴”和“男配偶假期工资” 的计发基数从“享受待遇人员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调整为“享受待遇人员生育(流产)时上年度(自然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B、第二次调整 考虑到如果以业务办理时间来进行待遇计发标准的划分会造成同一单位下同一月份生育职工因待遇申领时间不同而产生待遇差异的现象(因申领时间分别在2010年11月之前和之后而计发基数核定办法不同),我中心再次根据上级“两个计发时点不同导致待遇不同则按照待遇从高的原则发放”的指示,将第一次调整中划分适用办法的标准从“以办理时间”调整为“以生育时间”,即对于生育时间在2010年11月1日以后的生育待遇申领,“生育津贴”和“男配偶假期工资” 的计发基数从“享受待遇人员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调整为“享受待遇人员生育(流产)时上年度(自然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2、系统错误导致计发基数错误 生育待遇核定调整标准中的上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因系统程序错误,使得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业务系统在计算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待遇时,“上年度”字段错误使用了“社保年度”而非“自然年度”。 现我中心对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所有申领单位进行了待遇核查和待遇重算,筛查出下列单位的生育待遇需要进行补退调整。请名单中的企业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办理: 第一类企业(实际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少于应该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金额) 请核实本企业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准确,以确保补发的生育保险待遇能够正常发放。具体企业名单、补发金额及涉及的生育职工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类企业(实际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金额大于应该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金额) 请各企业前往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多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退回手续。具体企业名单、需缴回金额及涉及的生育职工名单详见附件2。 对由此而给您单位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各相关参保单位如有疑问,可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