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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续保缴费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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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8:5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各居民医保参保人: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居民医保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进入2010年度,有关人员需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新参保登记、续保以及缴费等业务。及时参保缴费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详述如下:
一、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从2010年5月起开始办理2010年度参保、续保工作,办理成功的,可从次月4日起缴费,其中:
(一)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不含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中专生,下同)以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在8月25日前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1、由学生自行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在2010年度续保时,须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其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并出具《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在8月25日前,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后,予以续保。
2、或由学校整体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为加快完成中小学生的学籍审核确认工作,2009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及年满19周岁的中学生,由所在学校在8月25日前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有关学生整体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3、由学生或学校办理学籍审核审核确认手续后,学生(家长)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4、逾期未办理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将自动终止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如需继续参保,须由学生(家长)携《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中学生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说明:
※“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场、蓝印户口。
※“非本市城镇户籍”指除“本市城镇户籍”以外的户籍。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须向就读学校提供相关资助资格证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由学校审核并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续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
逾期未办理的,2010年度不再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视为普通学生身份自动续保。
(三)除大中专学校的困难学生以外,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在2010年6月底前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
经审核不符合2010年度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资格的,须由学生(家长)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2010学年度不再具有原就读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学生,无需学生提出停保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在2010年8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五)不需办理学籍审核确认以及资助资格审核手续的其他人员,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0年度自动续保,并可从2010年6月4日起缴交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六)已参保人员登记的个人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确定
(一)根据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点所述2010年度自动续保人员,以原登记“个人身份”续保,但以下人员除外:
1、以“未成年人”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并且年满18周岁(指1992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非从业居民”身份续保。
2、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男年满60周岁(指1950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以及女年满55周岁(指1955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老年居民”身份续保。
(二)2010年度首次参保人员,如参保时错误选择个人身份的,社保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按上述办法为其变更个人身份后,再核定其应缴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三)有关人员按变更后的个人身份,缴纳相应居民医保费,具体缴费标准见本通知第三大点。
三、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缴交办法
(一)缴费标准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
个人身份
个人缴纳(元/人·年)
政府资助(元/人·年)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
80
100
非从业居民
480
100
老年居民
500
500
(二)缴费时间及办法
2010年5月底前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含自动续保人员)、学籍审核确认的,可从 6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交2010年居民医保费。5月后办理的,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交2010年居民医保费。
可选择缴费方式如下:

序号
缴费方式
办理流程
居民医保缴费银行
1
现金缴费
凭《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简称《核定单》,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缴费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
《核定单》可在参保次月4日(2010年5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居民医保续保、新参保的,在6月4日)后,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s://www.gzlss.gov.cn/)自行打印。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每月4-23日可办理缴费业务。
2
委托银行划扣缴费
办理签约手续后,各年度参保由银行通过签约账户自动划扣缴费。
参保人应在参保次月4日前(2010年5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居民医保续保、新参保的,应在6月4日前)在签约账户备足款项(确保扣款后的余额大于1元),以便银行足额划扣,并及时查核账户扣费情况
对未能成功划账缴费的,参保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签约银行了解划扣失败原因及解决办法,并应于划账当月23日前到签约银行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
3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学校应在放暑假前,向参保大中专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的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并为学生代办缴费手续。
如个别院校操作上存在困难的,可选择由学生选择现金缴费或委托银行划扣缴费。
(三)已参保人员如需变更缴费方式、变更签约银行或账户,应于续保前携相关资料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到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
①已办理委托银行划扣缴费手续的人员,如在2010年度成功续保后才办理变更签约银行的,从2011年度起通过变更后的签约账户划扣缴费,2010年度仍通过原账户划扣缴费。
②大中专学生,如现金缴费变更为学校代收代缴,或学校代收代缴变更为现金缴费,则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四、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可携带参保所需资料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成功参保次月4日起可按选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范围及所属参保登记部门

个人身份
户籍条件
年龄条件
其他条件
所属参保登记部门
中小学生
无户籍限制
无年龄限制
具有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特殊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或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校学生
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服务机构
大中专学生
无户籍限制
无年龄限制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障
 就读学校
未成年人
广州市城镇户籍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本市农场、蓝印户口。
﹤18周岁         (根据“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前是否满周岁”判断,下同)
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包括入托儿童,不含“中小学生”或“大中专学生”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镇)残联部门办理;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各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余人员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非从业居民
18周岁≤年龄﹤60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或从业人员,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定期待遇、1-4级工伤待遇。
18周岁≤年龄﹤55周岁
老年居民
≥60周岁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定期待遇、1-4级工伤待遇。
≥55周岁
  •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
  •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 新入学学生应在入学当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需提供参保资料

个人身份
专项资料
基本资料
大中专学生
其中,困难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身份证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如属港、澳籍学生则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如属台籍学生则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如属外国籍学生则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2、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或登陆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s://www.gzlm.net/sbjjzx/)下载 )

3、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任一居民医保缴费银行(见本通知第三点)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与储蓄卡或存折对应的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
★家长无须专门为入托儿童或学生办理新存折,可使用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不要求办理银行卡。
中小学生
其中,当年6月30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以及老年居民
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新生儿出生后的前三个月跨两个社保年度,且未及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递交补缴申请报告,申请补缴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到账的,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中小学生、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以及老年居民中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
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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