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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或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
其中,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至4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供养亲属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定期待遇。
二、参保人员分类与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 缴费年限 | 缴费标准 | 普通
人员 | 男:60-72周岁 | 缴至75周岁 | 200元/月 | 女:55-72周岁 | 73周岁以上 | 3年 |
其中: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三、参保登记办法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人员类别 | 携带资料 | 专项资料 | 基本资料 | 孤寡老人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证明
|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 3.《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三份;
4. 如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费,须提供指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5.对于选择“异地邮寄(异地邮政储蓄)”邮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的,还需填写《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并提供邮政储蓄存折原件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普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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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到原参保登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委托银行划账所提供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应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致。
3、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参保人无需每年申办。选择“按年缴费”的参保人,须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新一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才可继续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4、停保后再次参保的人员,需在当年的5月底前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新一年度的缴费。
5、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二)参保登记流程
四、缴费方法
(一)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指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存折或储蓄卡中扣费。
(二)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3-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委托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费。
(三)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从次年起,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以后补缴的,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发放并补发从缴费起始月份起的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本地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缴费到账的次月(免缴人员参保登记的第3个月)18日后,参保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受理其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养老金银行发放存折。
选择“异地邮寄(异地邮政储蓄)”的,在缴费到帐的次月(免缴人员参保登记的第3个月)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将直接发送到对应的邮政存折上。
★温馨提示: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存折定期发放;停止缴费的当年不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
六、 其他业务办理
(一)停保和一次性待遇办理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当月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经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情况类别 | 携带资料
| 专项资料
| 基本资料 | 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 |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 1.《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三份
2. 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3.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结算户存折原件复印件。
| 出国出境定居 | 出境定居证明、护照。
| 失踪或死亡 | 1.公安局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殡葬证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 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
| 领取定期养老待遇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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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原件、复印件一份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
| 划帐银行信息 | 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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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后,请于办理变更的次月18日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办理变更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新的养老金银行存折。
(三)补缴手续办理
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条件,须按规定到原参保登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1-5月失去资格条件的,统一在5月办理补缴手续;6-12月失去资格条件的,统一在12月办理补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补缴申请报告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3、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三份;
★温馨提示:未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期间,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补发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四)退费或抵扣手续办理
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在每年7-9月到原参保登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上一缴费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期间的退费事宜。需携带的资料:
(1)、本人提出退款书面报告;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填写《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每年5月底前办理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在下一年度缴费的抵扣手续。
★温馨提示:退回给参保人的金额原则上退回到参保人正在领取养老待遇的存折上,若需更换退回个人帐户存折,请携带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存认证办法
1.广州市内定居的参保人需每年4-6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认证。
2.异地定居(户籍仍在本市)的参保人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认证;也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资料给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街道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认证。
居住地 | 提供资料 | 国内定居
| 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 | 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未建交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正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 | 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 | 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 | 出具当地公正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回国探亲人员 | 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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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保手续过渡期设置
对于2008年10月1日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在2009年5月27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08年10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2008年10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2009年5月27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年满55周岁(女性)/60周岁(男性)的第二个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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