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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员养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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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9:0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参保登记
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申请办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参保登记,到所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下表:

所属区
社保经办机构名称
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电话
越秀区
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37632679
荔湾区
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81806841
白云区
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22号三楼
26090986
海珠区
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84398175

天河区
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七楼
38897996
黄埔区
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82383606
萝岗区
萝岗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
22322805
南沙区
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岛西路区社区管理局大楼
84987246
番禺区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
84610909
花都区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86969866
增城市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市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
82642011
从化市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化市河滨南路碧溪新村六巷四幢
87965308
   
(一)新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公章的《被征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6、《广州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须由被征地经济组织(村委会)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盖章确认;
7、加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公章的《“被征地农民”预/趸缴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意事项:
1.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2.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应妥善保管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后办理任何社保业务,均需出示《社保登记证》原件;
3.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10日前,必须到所属区(县级市)的地税部门签订缴交社保费的缴款协议。

(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时,须在当月到所属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需携带如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保经办机构需收回原件;
2.地税局(或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办理终止手续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有欠缴社保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缴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填写《广州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办理全部人员减员手续。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三)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变更的当月到所属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资料变更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
变更事项
需携带的材料
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类型
《被征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单位地址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邮政编码
纳税人编码
法人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意事项:
如果变更开户银行资料,应在变更的次月到地税部门重新办理缴款协议。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原件,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转居”的办理
被征地经济组织实施“村改居”、全体参保人员统一选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供以下资料:
《被征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有关业务
1.《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领取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完新参保登记后,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发和到期换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作注销处理。

二、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被征地” 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需在当月的月底前办理相应的增员、减员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广州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该表需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并盖章确认。(减员无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盖章)

(二)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被征地”参保人员的社保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变更的当月到所属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资料变更的手续。
需携带的材料:
变更事项
携带的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生年月
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户口性质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资料页
个人缴费档次

注意事项: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需携带《社保登记证》原件。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的,需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三)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经济条件许可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预缴社保费。申请预缴社保费时需到所属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填写《“被征地农民”预/趸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预缴期满后,如没有再次提出预缴的,自动转为按原预缴申报的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四)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
对于符合趸缴社保费的“被征地” 参保人员,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趸缴社保费的手续。
1.适用人群
(1)首次参保时年满45周岁、正常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
(2)首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填写《“被征地农民”预/趸缴养老保险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属于趸缴第二类人群的,还需填写《广州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趸缴材料后,属于政府资助部分的社保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不属于政府资助部分的社保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

三、“被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核定
(一)“被征地”参保人员范围
1.征地时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
3.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社保费金额,所属区(县级市)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被征地”个人缴费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
社保经办机构当月核定次月的社保费应缴金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欠缴社保费或当月划扣不成功的,应直接到所属区(市)地税部门补缴欠费。

(三)缴费标准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
缴费、资助办法
参保人
50
70
90
110
130
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经济组织
20
30
40
50
60
经济组织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可选择暂不缴费
如果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被征地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申领条件
“被征地”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领取年龄
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
缴费满15年(包括预缴与趸缴年限)
2.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139
3.申领手续
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达到申领条件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向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达到申领条件时也同时符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规定的退休条件,由所在企业为其办理申领手续;若属失业的,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退管办代其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申领条件
“被征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后仍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国(出境)定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死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3.需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3)分别按以下3种情况提供资料:
①.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需提供:
领取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派出所注销
户口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是非中文版的护照,需公证机关的翻译确认;
③.按月领取待遇前死亡和按月领取待遇后死亡的需提供:
由医院出具的《殡殓证明》或户口簿(公安机关已对死亡人员的户口进行注销)的原件及复印件,及由殡仪馆出具的《死亡殡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的复印件;
由继承人申领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证明;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4)以上材料的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三)申领按月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待遇
1.申领条件
“被征地”参保人员,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待遇:
(1)《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征地
(2)《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
2.老年生活津贴待遇
100元/月
3.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按月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参保人,在达到申领条件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申领基本养老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广州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员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形式
“被征地”参保人员上述养老保险待遇分别有以下2种发放形式:
1.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待遇发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上,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待遇转发至参保人。
2.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津贴,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待遇直接发放至申领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后的次月,向参保人发放养老金银行存折、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银行存折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为领取。
对于居住异地的,可以通过邮政储蓄进行异地发放。

(五)每年进行生存认证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6月份,应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老年生活津贴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生存情况的检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公安局数据对参保人生存情况进行认定。凡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老年生活津贴。
1.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及老年生活津贴人员,每年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存认证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按月领取养老金及老年生活津贴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六、“被征地”养老保险与“农转居”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如“被征地”参保人员后转为“农转居”人员参加 “农转居”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养老保险与“农转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存储额合并计算,按“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转移
(一)如“被征地”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如“被征地”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被征地”养老保险帐户,按“被征地”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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