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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府[2008]6号)
工伤保险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一、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 项目 | 计发基数及标准 | 支付主体 | 医疗费 |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
| 工伤基金 | 康复费 |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含康复器具)总额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广州市标准支付(按出差标准的70%)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广州市标准支付
| 工资福利 | 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单位 |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间,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支付
| 二、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享受的待遇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未达伤残等级(含声明放弃鉴定)
工伤职工未达伤残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一至四级伤残
方式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方可享受)、4.工伤医疗待遇、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方式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工残退休手续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方可享受)、4.工伤医疗待遇、5.基本医疗保险
方式三: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方可享受)、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备注: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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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伤残津贴、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工伤医疗待遇
(四)七至十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工伤医疗待遇
备注:
1、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五至十级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才能享受。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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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1-10级伤残) |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主体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一级 | 27个月 | 工伤基金 | 二级 | 25个月 | 三级 | 23个月 | 四级 | 21个月 | 五级 | 18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七级 | 13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一级 | 15个月 |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基金支付 | 二级 | 14个月 | 三级 | 13个月 | 四级 | 12个月 | 五级 | 10个月 | 六级 | 8个月 | 七级 | 6个月 | 八级 | 4个月 | 九级 | 2个月 | 十级 | 1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五级 | 50个月 |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 六级 | 40个月 | 七级 | 25个月 | 八级 | 15个月 | 九级 | 8个月 | 十级 | 4个月 |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主体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一级 | 90% | 工伤基金 | 二级 | 85% | 三级 | 80% | 四级 | 75% | 五级 | 70%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六级 | 60% | 生活护理费 | 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护理一级 | 60% | 工伤基金 | 护理二级 | 50% | 护理三级 | 40% | 护理四级 | 30% |
(五)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相关规定详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府[2008]6号)】
备注: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工程项目(非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受伤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
5、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上述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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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 项目 | 计发基数 | 计发标准 | 支付主体 | | 丧葬补助金 | 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基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工伤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 | 配偶 | 40% | 工伤基金 | | 其他亲属 | 30% |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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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领流程
一、何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应及时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伤医疗待遇请到医保局申领)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
5、跨统筹区户籍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且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一份,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网上下载);
6、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非实名制(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报告书》、《死亡殡葬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工伤失踪的提供失踪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存在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可被纳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内(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2003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街道办事处、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5、供养亲属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需要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协议书或单位证明一份(该协议书由参保单位和遗属就垫付费用进行签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协议》网上下载。
7、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
三、已经办理了定期待遇申领的,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前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四、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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