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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社会保险稽核宣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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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9:2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监督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及时正确,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讲,社会保险稽核就是为了防止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发放过程中虚假欺诈行为的发生。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承担。
二、社会保险稽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稽核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三、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稽核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防止和纠正拒缴、欠缴、瞒报行为;审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待遇支付情况,防止和纠正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稽核的形式主要包括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
四、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行使哪些职权?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查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查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其它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查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查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查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查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查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查对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查结果;
(五)发现被稽查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查意见书,并在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被稽查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六、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否有权举报?
对于不按规定参保、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稽查。
七、有哪些行为可举报?
(一)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例如:
1、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以上没有向社保部门报告继续领取养老金的;
2、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没有向社保部门报告继续领取养老金的;
4、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或其亲属,采用伪造档案、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八、如何举报?
知情者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或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33
(二)举报邮政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举报受理窗口: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号窗口(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一楼)
九、举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知情者举报他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应报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的姓名;姓别;年龄;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时间;工作单位或住址(最好能提供身份证号或个人养老号)等便于核查的资料。
    (二)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以便实施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严格保密。
十、设立举报奖励
举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穗劳社综[2003]6号);举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2个月及以下,奖励100元;3个月至6个月奖励300元;7个月至12个月奖励500元;13个月及以上奖励1000元;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
十一、对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将通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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