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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旅游签注(G)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四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接上级通知,目前暂停签发赴澳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广州各区办理出入境事务的部门地址)
(二)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经省公安厅认证的照相馆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业务办理的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五、温馨提示
(一)持个人旅游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二)申请签注时,请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三)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四)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五)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须由监护人陪同或代办,并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六)申请人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通行证的,务必在申请表仔细填写“投递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栏。选择邮政速递由速递公司收取15元/件费用。
(七)经公安部批准,对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实行政策调控的地市,按照调控措施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政策调控措施对外公布。
(八)赴港澳的内地居民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有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行为的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九)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十)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十一)广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公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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