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439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异地分娩怎样报销医疗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22:5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获准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核定。如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先由医疗机构记帐,医疗机构再按产前检查定额向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结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1-4-22 06:54:02 | 只看该作者
留个记号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1-4-23 22:59:05 | 只看该作者
过来顶一下,南方人才市场服务是不错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1-7-11 12:00:10 | 只看该作者
过来顶一下,南方人才市场的服务是不错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