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技师
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本市房产,父母在本市的房产供其居住。(在亲戚或朋友的房产租住的,要提供三年以上有房管局确认的租赁合同和户主同意迁入的书面协议证明)。
2、在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配偶符合随迁条件申请随迁的,须提供在本市的社会保险参保一年以上记录及就业登记资料。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技师(二级技能证书)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同等条件,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本市房产,父母在本市的房产供其居住。(在亲戚或朋友的房产租住的,要提供三年以上有房管局确认的租赁合同和户主同意迁入的书面协议证明)。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拥有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各类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配偶一方或是高级工的,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规定目录范围的)。
(三)高级工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条件,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本市房产,父母在本市的房产供其居住。(在亲戚或朋友的房产租住的,要提供三年以上有房管局确认的租赁合同和户主同意迁入的书面协议证明)。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含数控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模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含化学分析工)、音响调音员、养老护理员、模具制造工、铆工(高级工相关信息文件来源依据2013年之前的广州市户口政策)。
实际从事的工种(岗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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