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至3月12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的《关于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该通知拟对参保困难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精神,就做好2019年度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明确。2019年广东将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所谓“受影响企业”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2015〕5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
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拟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结束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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